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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关键字吗

数字时代最有效的营销计划包括围绕搜索引擎优化的策略,包括使用 Google AdWords 和其他关键字广告工具。作为这些策略的一部分,许多公司考虑购买关键字,包括竞争对手的商标。例如,百事可乐可能希望在消费者搜索可口可乐时随时显示其产品的广告。本文探讨了在关键字广告活动中使用竞争对手商标的法律环境,概述了允许的法律范围,并为营销人员提供了实用指南以将风险降至最低。

商标侵权和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使用第三方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规则在不断发展,但在任何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普遍问题是,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种针对特定事实的“混淆可能性”分析包括许多因素,例如消费者的相对成熟度、实际混淆的示例以及广告内容。法院通常要求的不仅仅是购买商标作为与赞助广告相关的关键字,以发现足以让广告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混淆可能性”。

当一家公司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 伊朗手机号码列表 关键词时,法院会对广告的标签和外观以及显示结果页面的屏幕周围环境进行二次分析。同样,该分析旨在回答消费者是否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感到困惑。如果赞助广告仅提及广告商的商品或服务,不包含竞争对手的商标,和/或不会以其他方式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则法院裁定广告侵权的风险较低。

但是,如果由此产生的赞助广告包含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包含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其他特征,广告商可能会根据传统的混淆可能性分析或“初始利益混淆”理论。最初的兴趣混淆被定义为产生初始消费者兴趣的混淆,即使没有实际销售由于混淆而完成。换句话说,该理论涉及第三方“搭便车”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即使在购买时消除了混淆。

全国各地的联邦法院在关键字广告案件中对最初的利益混淆意见不一。一些案例表明,最初的混淆导致消费者转向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是可诉的,即使在购买前消除了混淆;然而,其他人认为混淆必须通过购买决定继续存在,卖方才会对侵权负责。无论哪种方式,在赞助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包含其他可能暗示与竞争对手或其产品有联系的特征都会显着增加广告商的风险,尤其是在同样关注最初利益混淆的司法管辖区。

任何表明有意混淆关键字生成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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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的情况也会在混淆分析的可能性中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即使赞助广告没有标明原告的商标,也没有标明广告商的名称,并且广告商的客户服务代表未能表明自己是广告商的雇员,法院允许提起侵权诉讼。

潜在消费者的相对成熟度在混淆分析 CW 线索 的可能性中也很重要。一般来说,目标消费者越成熟,法院发现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小。事实上,一些法院断然拒绝适用“初始利益”查询,因为目标消费者被认为是老练和高度挑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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